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兼职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中心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三章 学生奖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积极收集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用工部门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实行一人一岗。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要求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少于2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流程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向管理中心提出需求,并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汇总岗位需求,经学校批准后面向各学院反馈岗位信息,各学院将岗位信息反馈给学生。
第十九条 各用工部门自行安排时间和地点对参加应聘岗位的学生进行面试,指导上岗者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将聘用人员信息汇总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拟聘名单,并将结果反馈用人部门,反馈结果之日即为勤工助学岗学生入职之日。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12元人民币。校内固定岗位工资为每月480元。全校全年勤工助学酬金限额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报学生奖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发。
第八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并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的表现和工作情况报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不定期与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岗学生进行访谈,了解实际工作和补助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提出勤工助学的岗位需求,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从管理中心推荐的学生中选聘勤工助学学生,同时签订劳动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