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和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奖励名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数额为准。学校原则上根据各学院人数比例,分配具体名额。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社会公德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信行为者;
4.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5.不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者。
五、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受理申请。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奖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评审小组和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
1.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报,并按照标准认真开展评议,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资格,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各学院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2.各学院评审小组审核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生奖助管理中心;
3.学生奖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获奖学生材料,并进行复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管理与要求
1.学生奖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下发评审通知,组织校内联评,汇总并撰写相关上报资料,归档留存档案,及时发放专项资金。
2.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初审工作,切实将指标用到学生。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评审要求,按时规范上报资料,妥善留存评定记录文档。
3.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程序取消其资格,除要求全额退还国家奖学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4.各学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教育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并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师生监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方面为其他同学做出榜样。
七、本办法由学生奖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